【问题】
登记管理的项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能否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处罚?
【解答】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这种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行为+“水污染物”。其中“逃避监管的方式”表明,该违法行为的成立应当以存在监管为前提。
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存在也处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体系中,该单位废水的治理设施、治理工艺、排放标准、排放去向都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故登记管理的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也可以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