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环境案件不再难
自由容器
生态环境执法律师业务
魔方导航
处罚基础
实施主体
管辖立案
调查取证
案件审查
适用原则
陈述申辩
告知听证
法制审核
审查决定
行政措施
信息公开
交付送达
履行执行
结案归档
责任监督
全站搜索
请输入关键字...
自由容器
自由容器
大气违法 难点解析
水违法 难点解析
土壤违法 难点解析
固废违法 难点解析
噪声违法 难点解析
建设项目 难点解析
排污许可 难点解析
畜禽养殖 难点解析
司法判例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体法理解适用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不作为违法,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如何认定?
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中,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不作为违法行为,案件查处率高、裁量争议多。其中,违法行为定性、发生时间精准认定是案件合法合规办理、追诉时效适用、裁量标准适用的核心关键。结合执法实务与法理逻辑,现就该类违法行为的定性及发生时间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不作为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行政处罚法》规定,追责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立案前,企业已注销,是否需要立案?
在生态环境执法日常办案中,经常遇到一类特殊情形:执法人员排查发现企业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准备启动行政处罚立案程序前,涉事企业早已注销工商登记。不少执法人员存在疑惑:此种情况是否仍需依规立案、开展调查?一、法理解析:处罚主体已灭失,无立案基础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合法存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注销后,法人资格彻底终止,行政违法主体资格完全灭失,不再具备承担行政处罚的主体...
无证排污与超标排污,能够竞合吗?
【问题】无证排污与超标排污两者是什么关系,能够竞合吗?【回答】判断能否竞合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若把违法行为以自然行为作为本体和起点进行判断,则违法行为通常只有一个,即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此时可以竞合。若把违法行为以法律规定为行为的性质和能否构成的判断条件,则违法行为有两个,且不能够竞合。取用自然行为还是规范行为进行判断的标准是排放行为的具体情形,两种方式均有适用的可能性。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