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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理解适用
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中,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不作为违法行为,案件查处率高、裁量争议多。其中,违法行为定性、发生时间精准认定是案件合法合规办理、追诉时效适用、裁量标准适用的核心关键。结合执法实务与法理逻辑,现就该类违法行为的定性及发生时间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不作为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行政处罚法》规定,追责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生态环境执法日常办案中,经常遇到一类特殊情形:执法人员排查发现企业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准备启动行政处罚立案程序前,涉事企业早已注销工商登记。不少执法人员存在疑惑:此种情况是否仍需依规立案、开展调查?一、法理解析:处罚主体已灭失,无立案基础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合法存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注销后,法人资格彻底终止,行政违法主体资格完全灭失,不再具备承担行政处罚的主体...
【问题】无证排污与超标排污两者是什么关系,能够竞合吗?【回答】判断能否竞合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若把违法行为以自然行为作为本体和起点进行判断,则违法行为通常只有一个,即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此时可以竞合。若把违法行为以法律规定为行为的性质和能否构成的判断条件,则违法行为有两个,且不能够竞合。取用自然行为还是规范行为进行判断的标准是排放行为的具体情形,两种方式均有适用的可能性。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