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一木材加工厂,在环评中未对该厂的打磨工艺应当采用何种粉尘防治设施,验收中也未提及。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在打磨工艺建立了简易的降尘室,但是部分时间降尘室并不完全密闭。请问这种情况能够处罚吗?可以适用虚假验收的条款吗?
【解答】
什么是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即未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是应当无法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通过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只有在“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时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但是本案中企业的环评及批复中为未提及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因此不构成虚假验收。
【相关法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