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个案子,罚款21万,当事人申请的分期,第一,第二期都交了,共交13万,后面一期没有按时交,超期了。是按21万算加处罚款,还是按剩下的8万算呢?
【解答】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此处指的是“金钱给付义务”,此案的金钱给付义务只剩下8万了。《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含有,”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的规定。此案此时到期未缴纳的罚款数额是8万。因此,从两部法律的规定来看,加处罚款都应按剩下的8万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