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辖区内一个大工厂甲,由好多个车间组成,以甲的名义办理了环评等环保手续。尔后,甲把各个车间单独出租出去让承租方经营。其中一个承租方乙,只有一个营业执照,没有单独的环保手续。现在,乙涉及私自处理危险废物,就是将危险废物交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请问如何确定违法主体。

【回答】
甲、乙双方都有责任。(1)处罚承租方乙的依据。固废法第80条第3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该条款对应的罚则为112条第1款第4项,内容是:“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第80条第3款将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确定为“危险废物的提供者”,因此,承租方乙应是112条第4项规定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2)处罚出租方甲的依据。固废法第78条和第112条第1款第13项。作为义务条款的第78条规定了按照排污许可证确定产废单位的内容。具体而言,是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该款内容是:“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见,应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单位,来确定第112条第1款第13项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此时,应是排污许可证记载的出租方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