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从现场带走一部手机作为证物,应当如何处理?

2025-12-29

【问题】

执法人员从现场带走一部手机作为证物,请问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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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对涉案手机的处理应当看手机的具体性质。对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而言,手机本身不是实施违法行为所用的工具,而是用于调查案件、提取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作为证据,故行政机关应当将手机先行登记保存,并适时将其返还给当事人,而非作为非法财物没收。

【相关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的,执法人员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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