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地出现的扬尘污染问题,谁负有监管职责,如何界分职权?

2026-01-05

【问题】

根据举报线索,经无人机飞检某市地表水优化配置工程,发现问题:1.现场多台挖掘机土石方作业,无抑尘措施,未落实100%湿法作业要求,扬尘问题突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2.工程沿线露天堆存大量砂石料未苫盖或苫盖不全,未落实100%苫盖要求。3.施工现场部分铺设钢板简易硬化地面未见洒水保洁,车过扰动起尘隐患问题突出。4.现场未见扬尘治理公示牌。请分析一下谁在这个事情上负管理责任。这是河道上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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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举报情况属于工地施工扬尘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建设局为主要的主管部门对产生此情况的施工单位进行管理的职责。但是,河道工程,水利部门也应具有管理的职责,根据是《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范内容,法律义务及责任条款规定在了该办法的第十六条、第四十条当中。生态环境部门作为扬尘污染防治问题的统一监管部门,虽然在大气法当中,未见明确的对于施工工地的具体监管授权。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处理措施。与其他几个部门管理的区别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承担主体是建设单位,而非施工单位。至于现场未见扬尘治理公示牌的问题,大气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列有需要公示此类信息的义务条款,但没有发现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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