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无证排污与超标排污两者是什么关系,能够竞合吗?
【回答】
判断能否竞合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若把违法行为以自然行为作为本体和起点进行判断,则违法行为通常只有一个,即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此时可以竞合。若把违法行为以法律规定为行为的性质和能否构成的判断条件,则违法行为有两个,且不能够竞合。取用自然行为还是规范行为进行判断的标准是排放行为的具体情形,两种方式均有适用的可能性。但不管怎样,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之时,均应全面进行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