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二条 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应当坚持节约优先、集约高效、创新驱动、保障安全、有序转型的原则。
解读:本条确立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五大核心原则,明确转型方向与基本遵循。
变化:法典新增条款,无现行法条直接对应。
第一千零三条 国家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和消费结构,积极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解读:本条明确国家通过完善政策、优化供需结构,推动能源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变化:法典新增条款,衔接《能源法》立法精神。
第一千零四条 国家推动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
解读:本条明确节能增效举措,推广市场化服务与价格机制,提升终端用能水平。
变化:与《节约能源法》第1条、第3条基本一致,新增市场化与价格机制内容。
第一千零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相关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能源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应当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
国家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应用,推动能源生产和供应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以及多种能源协同转换与集成互补。
解读:本条明确能源绿色技术创新支持方向,推动能源数字化智能化与多能互补。
变化:与《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相关条款基本一致,法典整合强化。
第一千零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解读:本条要求加强农村节能投入,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多元化开发利用。
变化:与《节约能源法》第59条基本一致。
第二节 能源节约
第一千零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解读:本条明确中央与地方节能监管职责分工,确立发改部门统筹、部门分工负责机制。
变化:与《节约能源法》第10条基本一致。
第一千零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解读:本条授权相关部门制定、修订节能的国家与行业标准,完善节能标准体系。
变化:与《节约能源法》第13条基本一致。
第一千零九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本条确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新增碳排放综合评价要求。
变化:与《节约能源法》第15条基本一致,新增碳排放评价内容。
第一千零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重点用能单位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
解读:本条规范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明确报告报送与审查要求。
变化:与《节约能源法》第49条基本一致。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解读:本条确立高耗能产品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录与办法制定主体。
变化:与《节约能源法》第18条基本一致。
第三节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解读:本条明确能源转型路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
变化:与《可再生能源法》第1条基本一致。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规定,负责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有关工作。
解读:本条明确能源转型监管主体,依据相关法律开展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工作。
变化:法典新增条款,明确执法依据与主体。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机制,支持洁净煤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推动煤炭清洁高效燃烧和转化,促进煤炭分质分级利用,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
国家鼓励发展煤电联营,支持煤炭开采和上下游产业一体化布局,有序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淘汰落后用煤技术和设备,采用先进煤电技术降低供电煤耗,推进煤电、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用煤行业节能降碳改造。
解读:本条全面规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散煤替代与重点行业节能降碳。
变化:与《煤炭法》第29条、《节约能源法》第30条基本一致。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煤炭绿色智能开采,因地制宜采用保水开采、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减少对地质地貌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升煤炭洗选加工水平,提高原煤入选率。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资源综合开发和系统治理,统筹开发利用煤炭共伴生资源、开展煤层气开采利用,提高煤矸石、煤泥等清洁利用水平,科学合理利用关闭煤矿残存资源和地下空间。
解读:本条推动煤炭绿色智能开采,强化洗选、资源综合利用与关闭煤矿治理。
变化:与《煤炭法》相关条款基本一致,新增绿色开采要求。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国家鼓励石油、天然气绿色高效开发,支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集约的石油加工转换方式。
国家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解读:本条推动油气绿色开发与可再生能源融合,支持油气替代原料技术发展。
变化:与《能源法》第29条基本一致。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
国家统筹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小型水电站。
国家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解读:本条明确各类非化石能源开发方向,统筹生态保护,规范水电与核电发展。
变化:与《可再生能源法》第2条、第4条基本一致,法典细化各类能源发展要求。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本条确立非化石能源中长期目标与年度监测公布制度,强化落地监管。
变化:法典新增条款,衔接双碳目标要求。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
解读:本条明确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定与实施主体,保障消纳。
变化:与《可再生能源法》第7条、第8条基本一致。
第一千零二十条 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
解读:本条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明确各类主体消纳责任。
变化:与《可再生能源法》第14条基本一致。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解读:本条通过绿证等机制促进绿色能源消费,引导用户优先使用清洁低碳能源。
变化:本条为新增条款,新增可再生能源绿证制度。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优化电力跨区域通道布局,发挥特高压输电通道稳定安全可靠作用,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解读:本条明确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方向,提升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撑能力。
变化:法典新增条款,衔接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要求。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国家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
解读:本条推动抽水蓄能与新型储能发展,发挥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功能。
变化:法典新增条款,配套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解读:本条明确国家支持氢能开发利用,推动氢能产业规范高质量发展。
变化:法典新增条款,契合能源转型与双碳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