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的“监测数据失真”应当如何认定?

【解答】
监测数据失真是指因使用不合规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具代表性 ,无法反映实际排放或环境状况的结果。对比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监测数据失真”是一种过失行为,不具备弄虚作假的主观故意,因此处罚较轻。参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监测数据失真”: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