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的“弄虚作假”指的是什么?与“监测数据失真”有何区别?

【解答】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通过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导致监测数据虚假的行为。对比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监测数据失真”,“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是一种故意行为,行为人主动采取篡改、伪造、指使等行为,因此处罚较重。参照《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实施下列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
(二)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
(三)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或者改变监测条件;
(四)调换监测样品或者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时间等,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
(五)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
(六)其他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相关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