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中的“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解答】
“存在利益关系”指环评编制技术单位及其人员人员与审批部门之间存在任何可能削弱、丧失环评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关联关系,本质是回避禁止,防止审批偏袒与权力寻租。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以下单位属于与负责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或者由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
(三)由本款前两项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四)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
(五)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六)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的出资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