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依据法典第一千一百条,当存在拒不改正时,是否再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解答】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以上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法条将对责任人员的罚款置于一般情形与拒不改正之后,可以认为,对责任人员罚一次款就够了,无需再次罚款;另一种是对一般情形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对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在发现该单位拒不改正时,应当再次进行行政处罚,此时也要对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也就是是说对责任人员应当罚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