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零八条中的“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有何区别?

【解答】
“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指因过失、疏忽、技术故障、维护不当等非主观故意原因,导致设施处理效率下降、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但排污单位无刻意规避监管的意图。“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的情形,指主观上为规避监管、减少成本,故意不正常运行设施或采用隐蔽手段,使污染物未经处理或不经法定排放口直接排放。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能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
【相关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