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典中“拒不改正”应当如何认定?

【解答】
拒不改正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为前提,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其中应当载明责令改正的期限和具体要求,该要求应当遵循“合理性、合法性、可监督性”原则。若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实质性消除违法状态,可被认定为“拒不改正”
【相关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九条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