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渠道有哪些?

2026-04-27

【问题】

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排污单位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渠道有哪些?可以仅在企业自己的网站、公告栏公开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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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等法定平台公开生态环境信息,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不能仅在企业自己的网站、公告栏公开信息,但可以将其作为一种补充形式。


【相关法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根据生态环境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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