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禁燃区”应当如何确定?
【解答】
《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因此禁燃区的划分以政府通告为准,若无公告,则不能适用法典第以前一百一十九条“(一)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二)在禁燃区内未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