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解析:什么情况下不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2026-05-07

【问题】

依据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什么情况下不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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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首先,应当看排放污染物的方式是否逃避监管的典型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第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第二,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指的是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第三,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临时停产;第五,非紧急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其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的情形,指主观上为规避监管、减少成本,故意不正常运行设施或采用隐蔽手段,使污染物未经处理或不经法定排放口直接排放。该行为应当具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应当注意该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相关法条】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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