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让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费用”应当如何实现?
【解答】
“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是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决定的强制实现,是一种行政强制。“让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费用”的性质是对代履行费用的追缴。因此,若当事人不主动承担费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