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中的“固体废物”指的是什么?

【解答】
《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是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据此,理解“固体废物”的定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当一种物质同时具有前三种属性时,其就属于固体废物。
第一,来源属性:生产、生活、其他人类活动;
第二,价值属性:丧失原有价值、被抛弃、丢弃;
第三,形态属性:固态、半固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液态废物也属于固体废物,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污染的防治不适用“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处罚;
第四,除外情形:无害化加工+符合标准+不危害健康和安全或者鉴别认定。
【相关法条】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代替GB 3433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