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贮存”应当如何认定?

【解答】
《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固体废物,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应当注意的是,“贮存”行为有两个鲜明的特征,其一是“临时性”,行为人贮存固体废物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并不是将固体废物长期、永久置于特定设施内,若长期将固体废物置于某场所,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处置”;其二是“有特定场所”,行为人贮存固体废物应当置于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和贮存罐等特定设施或场所内,若将固体废物直接置于外环境中,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堆放”。
利用固体废物,是指将固体废物直接作为替代原材料或者燃料使用、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置固体废物,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