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依据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固体废物管理的“其他要求”有哪些?

【解答】
除了《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前五项规定的以外的要求,主要包括:
第四百九十一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记载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要求等信息。
第四百九十二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
第四百九十三条 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检测、监测,并按照分类管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工业固体废物污染。
第四百九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