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如何认定“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2026-05-13

【问题】

依据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如何认定“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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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代替GB 18597—2001) 》‍及相关规范,“相容”是指“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其他物质、材料接触时不会产生有害物质,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危险废物贮存产生不利影响的化学反应和物理变化。”据此,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指的是混合后可能引发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剧烈放热或其他危险反应的危险废物。以下是常见的不相容危险废物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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