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责令改正决定书中应当设置“改正期限”?

【解答】
第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以违法行为的存续状态、整改需求差异为核心依据,可分为即时改正与限期改正两类,因此责令改正决定书中设置“改正期限”是法律要求的体现。
第二,责令改正决定书中设置“改正期限”,是连接“初罚”与“按日连续处罚”的纽带,是“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逻辑起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项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这里的“拒不改正”,法律上的判断标准就是“超过责令改正期限仍未完成整改”,没有期限,就无法界定“逾期”;无法界定“逾期”,就无法认定“拒不改正”;无法认定“拒不改正”,按日连续处罚就无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