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轻微的环境污染属于事故吗?

【解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这一定义包含了三个核心要件:一是污染物进入环境介质;二是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健康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三是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三个要件须同时满足,方可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其中,"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是区分日常性污染超标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关键要素——如果某一污染行为可以通过常规的排污许可管理、限期改正等日常监管手段解决,而无需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则通常不构成"突发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