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规模以下养殖散户露天堆放畜禽粪便,应当如何处罚?

【解答】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处理或者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该项是对规模以上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该法条将对规模以下养殖散户产生的畜禽粪污的收集、处置责任归于“县、乡级人民政府”。
据此,对规模以下养殖散户露天堆放畜禽粪便的行为,无对应的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