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分局人手少,能力不足,能不能外聘律师来做法制审核?”这是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常问的问题。结论很明确:可以请律师帮忙,但审核职责不能外包。
一、结论先行
分局可以外聘律师参与法制审核,但律师只能就法律适用、程序、证据、裁量基准等提出专业书面意见,不能“包办”审核、不能代替法制审核人员签字。法制审核的法定职责,必须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分局)内部的法制审核机构或法制审核人员履行。
二、为什么律师不能“独任”
法制审核是法定的内部程序,属于行政处罚权运行中的内部控制环节,具有权力属性和责任属性,不能整体“外包”给外部律师。
其一,《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均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应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审核主体被限定为行政机关内部人员或机构。
其二,法制审核意见须以审核人员自己的名义作出并签字,对意见负责。若由律师独任、代签,则属未履行法定职责,也违背“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要求。
三、外聘律师的合法用武之地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进行法制审核时,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律师完全可以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意见,供审核人员参考。
四、给执法人员的提醒
其一,外聘律师的书面意见只是参考,不能替代法制审核意见和签字,审核人员必须自己作出意见并签字,否则属不作为。
其二,2018年1月1日以后初次从事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其三,审核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依法回避。
一句话总结:外聘律师可作“智囊”,不可当“签字人”;审核权力留内部,专业意见可借力。守住这条线,才能既化解人手压力,又守住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