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大气污染领域)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1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内露天堆存了砂子、石子和混合料,未设置相应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两万元的罚款。该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落实各项整改要求,足额缴纳罚款,案件已结案。
【启示意义】
企业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任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料堆扬尘源类对受体的贡献很难进行量化,但它们造成的局部扬尘污染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需要执法人员提高责任心,增强敏锐性,积极督促企业做好各类料堆的规范贮存,落实防扬尘措施,有效预防环境污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