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12.1广昌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案

2024-01-05

2024.1.5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环境违法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日,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广昌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检测机构监控视频、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和检测报告发现:该检测机构在对某轻型货车做尾气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因汽车抖动滑落,插入车辆排气管的长度由40cm变成约10cm。

该检测机构在采样探头插入被检测车辆排气管长度不足40cm的情况下,仍然为上述测量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相关规定的要求。

【查处情况】

该检测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该检测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污染“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只有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掌握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真实情况。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存储数据发现线索、固定证据,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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