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99.3江西某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01-18

2024.1.18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7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帮扶组对江西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中的氧气标气浓度含氧量由20.8%被设置为19.3%。经调查,因该单位窑炉废气(颗粒物)易超标,第三方运维人员毛某为减少超标督办单,伙同第三方实习运维人员徐某、吴某某于2023年5月10日、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24日、2023年5月31日开展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校准时将标定时输入空气氧含量值20.8%设置为19.3%,导致该企业窑炉废气(颗粒物)折算浓度偏低。徐某、吴某表示自己为实习员工,修改含氧量参数均是按毛某要求进行操作,毛某未告知操作后会造成的影响后果。

【查处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710000元,同时将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人。

【典型意义】

本案中,第三方运维人员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减少督办单操作篡改在线参数,作案方式相对隐蔽,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环节快速固定违法证据,对该公司环保手续、生产情况、窑炉脱硫塔运行、第三方运维情况等问题进行严谨询问,环环相扣,对企业违法事实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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