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99.3邯郸市永年区太行紧固件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02-02

2024.2.2河北省生态环境局发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30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邯郸市永年区太行紧固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号车间西北角一台滚丝机正在生产,滚丝机上方的集气罩未密闭,配套的高压静电油烟净化器未运行,车间内油烟弥漫,大量油烟通过车间大门向外逸散,无组织排放严重。经查,该公司负责人在明知道滚丝机集气罩未密闭、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情况下仍然生产,导致生产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该企业违法行为属于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21万元罚款,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拘留十日。

【启示意义】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每个企业的责任所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持续加大宣传和普法力度,引导企业以案为戒,以案促改,将普法与执法有机结合起来,营造全社会生态环境守法氛围,不断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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