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三、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有关适用问题意见的复函
四、违法构成
(一)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存在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已过期、未延续等情形
(三)排放了大气污染物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即实施“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单位。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状态,即“无排污许可证”。若无法提供排污许可证,证明其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物证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物证照片,证明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实时记录并传输污染物排放数据,证明排污状况。
(五)证人证言
1.居民或其他受影响者的证言:反映大气污染的影响和程度,间接证明违法主体的排放行为。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直接承认违法行为,包括无证状态和排放行为。
(七)鉴定意见
1.专家对污染物种类、浓度的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程度。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违法主体的生产设施、排污口位置、排放情况等现场状况,证明“排放”行为的实施场所和具体情形。
2.取样记录(如有取样):记录样品采集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等信息,与监测报告相配合,证明“大气污染物”的存在和排放情况。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