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三、相关规定
煤炭产品品种和等级划分 GB/T 17608-2022
四、违法构成
(一)有燃用煤炭、石油焦的行为。
(二)燃用的煤炭、石油焦不符合质量标准。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证明排污主体。
(二)物证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
(三)视听资料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情形的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鉴定排污单位燃用的煤炭、石油焦不符合标准。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