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024-03-11

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相关规定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进口、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二)进口、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

、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证明排污主体

(二)物证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存在“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证明存在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形的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存在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存在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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