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进口、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二)进口、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证明排污主体。
(二)物证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存在“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证明存在“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形的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存在“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存在“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