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二)伪造或出具的是“船舶的排放检验结果或报告”。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排污主体,伪造的检验结果或者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
(二)物证
证明存在“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存在“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证明存在“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形的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存在“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存在“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