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2024-03-11

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三、相关规定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二)伪造或出具的是“船舶的排放检验结果或报告

、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排污主体伪造的检验结果或者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

(二)物证

证明存在“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存在“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证明存在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形的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存在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存在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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