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情形一: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①行为人是“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维修单位”。
②有“以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行为。
③主要方式是“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
情形二: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①行为人是“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维修单位”。
②有“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机动车所有权证明或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维修单位。
(二)物证
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维修单位存在“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维修单位存在“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维修单位存在“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情形的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维修单位,证明存在“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维修单位存在“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