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二)行为发生地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证明排污主体。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
(二)物证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存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证明存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形的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证明存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存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