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321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涂富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普,南召县环境保护局法制股副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宛南花子岭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MA3X5M7C25。
住所:南召县白土岗镇青山路口南200米。
投资人:郑春生。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9年9月29日对南召县宛南花子岭加油站作出的召环罚决字(2019)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中的处以罚款2万元。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召环罚决字(2019)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环境保护局认定南召县宛南花子岭加油站汽油回收设施运行不正常,不达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2019年9月29日,南召县环境保护局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南召县宛南花子岭加油站作出如下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2、维护汽油回收设施,确保正常运行。2020年3月30日南召县环境保护局向南召县宛南花子岭加油站送达了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环境保护局2019年9月29日对南召县宛南花子岭加油站作出的召环罚决字(2019)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南召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处以2万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环境保护局2019年9月29日对南召县宛南花子岭加油站作出的召环罚决字(2019)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中的处以罚款2万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耀辉
审判员 吴丰成
审判员 张文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