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2702行审4号

2024-03-15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2702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沙子坝路109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0MB1558217D。

法定代表人:曹礼鹏,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恒,系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瓮安分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娇,系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瓮安分局职员。

被申请执行人:瓮安县成功磷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青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594193478A。

法定代表人:蔡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黔南州环保局”)申请执行瓮安县成功磷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磷化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案,经本院立案审查查明:2019年2月3日,瓮安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成功磷化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黄磷尾气利用项目超微粉厂于2019年1月31日停产,硅酸钠厂于2019年1月25日停产检修,导致扩大产能及节能技术改造综合项目中1号炉未生产,2、3号炉正在生产。黄磷尾气综合利用的超微粉厂、硅酸钠厂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和1月25日停产检修,2号炉及3号炉黄磷尾气经水洗碱洗处理后部分送至年产10万元吨硅酸钠装置综合利用,部分直接燃烧排放,燃烧烟气呈现青色。部分黄磷尾气综合利用装置停产检修未向相关环保部门报告。该局认为成功磷化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黔南州环保局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瓮环罚事先(听证)告字[2019]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成功磷化公司处以罚款200000.00元,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2019年3月21日直接送达给成功磷化公司。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黔南州环保局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仅要求减免罚款。之后,黔南州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于2019年4月26日对成功磷化公司作出福环罚字[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成功磷化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00000.00元。该决定书于同年4月28日直接送达给成功磷化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成功磷化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黔南州环保局向成功磷化公司送达了黔南生环催字(瓮)[2019]27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成功磷化公司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现黔南州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对瓮环罚[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成功磷化公司部分黄磷尾气综合利用装置停产检修未向相关环保部门报告且未根据综合利用项目综合利用量降低黄磷生产负荷,导致黄磷尾气未能全部综合利用直排燃烧排放,属于违法行为。黔南州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瓮环罚字[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四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瓮安分局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瓮环罚字[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瓮安县成功磷化有限公司处以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喜梅

审判员  夏 铜

审判员  叶 松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滕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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