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302行审51号

2024-03-19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302行审5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行政中心东3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琢,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彬,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鼓楼区全冬装卸服务队,住所地徐州市新台子村后陈庄。经营者:王全冬,男,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后陈庄一巷4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鼓环罚决字[20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因在被执行人鼓楼区全冬装卸服务队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队的一台装载机正在作业,排气管处有明显黑烟,经徐州徐则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排气烟度检测结果为1.95,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执行标准:1.61),尾气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徐鼓环罚决字[20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鼓楼区全冬装卸服务队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仟元整。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徐鼓环催告字[2020]4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及因不履行义务的加处罚款。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处罚款伍仟元整,因未依法按期缴纳,加处罚款伍仟元整,合计壹万元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等。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徐鼓环罚决字[20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徐鼓环罚决字[20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育忆

审 判 员  王洪亮

人民陪审员  孔 艳

二0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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