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吉0881行审192号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石志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荣宝晶,该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袁宏星,该局科长。
被执行人冯明宝,现住洮南市。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洮环罚字【2018】第1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及其他卷宗材料。本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的煤矸石堆,未采取防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洮环罚字【2017】第1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洮南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冯明宝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洮南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洮环罚字【2017】第120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吴士伟
审判员 卢伟光
审判员 刘 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