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481行审80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小华,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鲍伟荣,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法制科科长。
被执行人葛律,男,1988年4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经营地址溧阳市溧城镇育才路88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2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溧城执罚字(2016)第1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葛律进行露天烧烤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于2017年8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500元及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500元,合计1000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溧城执罚字(2016)第1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溧城执罚字(2016)第1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 斐
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
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