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陕0526行审94

2024-03-21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陕0526行审94号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蒲城县。

法定代表人:刘建博,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陕西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张根章。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陕西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蒲)城管罚决字(2020)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蒲)城管罚决字(2020)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9年12月27日,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接环保督查黄色督办书(2019-Y-2)号关于食品工业园在2019年12月24日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施工现场存在大量裸露黄土,且正在土方施工的问题。经调查得知,施工方是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20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陕西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作出了(蒲)城管罚决字(2020)第00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1月20日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但被执行人陕西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也未履行法定义务。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蒲)城管罚决字(2020)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法院审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理得当,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处罚决定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十四)项、一百六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蒲)城管罚决字(2020)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更 生

审   判   员    屈 晓 军

审   判   员    陈 忠 民

二0二0 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阴 晓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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