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审批部门解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二、义务条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三、相关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是“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
(二)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有“弄虚作假”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审批部门的委托书等,证明违法主体。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任何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弄虚作假”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 弄虚作假”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