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有一个餐饮店,该店所在位置为商住综合楼,环评文件中明确说明了禁止开设餐饮类店铺,没有专用烟道,这种情况应该怎么样进行处理,被处罚主体怎么确定?
某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9日
【解答】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商住综合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此商住综合楼没有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对于主体的确定,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款说明,被处罚主体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而非该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