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责令改正”应如何理解?

2024-05-07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118条应该怎样理解,“责令改正”的内容是什么?对于本条应该分开来理解:1.居民住宅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2.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3.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根据违反条款80条的规定“禁止”实施上述列举的三类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应该怎样进行“改正”,改正的内容是什么?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认为针对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应是责令其直接拆除建设的餐饮服务项目,如不改正则直接关闭;针对第二种应责令行为人设立专用的餐饮烟道,如果不改正直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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