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有关适用问题意见的复函
四、违法构成
(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二)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即实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单位。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状态,即排放行为是否在许可范围内。
(二)物证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物证照片,证明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违法主体的超标排放行为。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直接反映违法主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时间、数量等具体情况,证明违法行为(排放)及违法程度(是否超标)。
(五)证人证言
1.周边居民或其他知情人士的陈述:证实违法主体(被处罚对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排放状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辅助证明违法行为(排放)及违法后果(环境污染程度)。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阐述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超标原因等,为判断违法行为(排放)及违法状态(是否超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提供直接信息。
(七)鉴定意见
1.专家对污染物种类、浓度的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程度。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违法主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现场情况,包括排放点位置、排放方式、排放量等,证明违法行为(排放)的具体情况及违法状态(是否超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