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2024-03-11

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三、相关规定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应当安装“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二)有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的行为。

(三)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的对象是“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排污资格,以及其是否应当安装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二)物证

1. 被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或改变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实物或照片:直接证明违法行为对象(监测设施或自动监测设备)的受损状态,以及违法行为(侵占、损毁、移动、改变)的具体表现。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直观展示违法主体对监测设施或自动监测设备的侵占、损毁、移动或改变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环境。

2.监控录像: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具体过程,直观展示违法主体如何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助于证明违法行为。

(四)电子数据

1.自动监测数据:反映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间接证明监测设施或自动监测设备被破坏后对环境监测数据的影响。

2.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通讯记录:证明违法行为的计划或指示。

(五)证人证言

1.其他知情人员的证言:证实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行为人、行为过程及后果,补充证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所反映的事实。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被处罚对象对违法行为的承认、否认或解释,有助于了解其主观态度和行为动机。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证明因监测设施或自动监测设备被破坏导致的空气质量变化或监测数据失真程度,反映违法行为的后果。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被破坏的监测设施或自动监测设备的位置、状态、损坏程度等,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过程,反映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的认知、态度及违法行为的具体细节。

六、司法判例

‍‍(2020)皖1125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

(2020)豫1024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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