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三、相关规定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212-2017代替HJ/T 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 477-2009
四、违法构成
(一)排污单位排放的是“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二)排污单位对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排污资格,以及其排放行为是否符合许可范围。
(二)物证
1. 监测设备的照片:证明监测设施的存在及状态,间接反映违法状态(未按规定监测)。
2.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样本或照片:证明违法对象(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存在。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
(四)电子数据
1.自动监测数据:直接显示排污情况和排放量,或缺失监测记录的事实。
2.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如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等,证明违法状态(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证人证言
1.其他知情人员的证言:证实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行为人、行为过程及后果,补充证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所反映的事实。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被处罚对象对违法行为的承认、否认或解释,有助于了解其主观态度和行为动机。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以确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等,证明违法对象和违法后果。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载执法人员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设施、仪器装备等检查情况,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过程,反映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的认知、态度及违法行为的具体细节。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