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三、相关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15562.1-1995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 HJ 1297—2023
四、违法构成
(一)有“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
(二)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未按照规定”。
(三)设置的是“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具有排污资格、许可范围及排污许可证中对排放口设置的具体要求。
(二)物证
1.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照片:直观证明违法行为,即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包括位置、数量、规格等。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记录违法行为。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证明违法后果或违法程度,即通过监测数据反映实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等是否超标,以及排放口设置不当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五)证人证言
1.其他知情人员的证言:提供关于违法主体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证词。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被处罚对象对违法行为的承认、否认或解释,有助于了解其主观态度和行为动机。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进一步确定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排放污染物是否超标等专业问题进行评估。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排放口设置情况、环保设施运行状态等进行现场勘查的过程和结果,证明违法行为和违法状态。
六、司法判例